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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定更新化妆品监管办法

2015-07-26 10:24:38    作者:李广斌
核心摘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发布,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将纳入化妆品范畴。此外,化妆品夸张的功效宣传将被遏制

□   本报记者   李广斌

 

记者近日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中发现,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将纳入化妆品范畴。此外,化妆品夸张的功效宣传将被遏制。

化妆品监管办法25年后更新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该局起草了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在820日前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送审稿指出,“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义”,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

厂商须公开功效验证材料

送审稿规定,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将禁止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

另外,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生产者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功效宣称的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验证的,应当制定验证指导原则。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开网店卖化妆品应实名登记

根据送审稿,对于网售化妆品,第三方平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也有明确的管理职责规定。用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实名登记。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送审稿规定,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条例规定,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义务的,由其注册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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