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下发新通知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
2014-09-22 09:49:02 作者:刘俊清核心摘要: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据悉,该政策将于下月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记者 刘俊清)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据悉,该政策将于下月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为此次《通知》的适用人群。《通知》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对于人员流动、医保年限互认而带来的退休医保待遇享受问题,《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表示,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广州参保人为例,其在广东省各市参加医保的年限需累计满足广州市退休医保最低缴费年限15年,同时还需在广州实际参保累计10年,方可享受广州的退休医保待遇。
对此,《通知》还补充表示,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退休后可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