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今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送审稿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此外,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送审稿强化了企业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送审稿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技术手段检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