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般和专项债务分类管理
我国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构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新机制,并明确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新预算法和《意见》明确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改进财政管理,优化我国融资结构。其中,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根据新预算法和《意见》,《办法》明确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收益形成的专项收入偿还。
债务不能超法定“天花板”
根据新预算法,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明确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锁定16万亿元。2016年,全国人大批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00亿元,比上年增加580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依据新预算法和有关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依据和程序,要求地方做好限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一是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二是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
债务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
《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对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举借、拨付、使用、偿还债务的全过程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纳入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其中,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